(中国石油学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1995年4月24日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石油学会,英文名称为Chinese Petroleum Society(缩写成CPS)。
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,是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的石油、天然气、石油加工及其相关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,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,面向现代化,面向世界,面向未来,充分发挥学会优势,促进石油、天然气和石油加工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,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,促进出科技人才、出科技成果,为发展我国石油、天然气和石油加工工业服务。
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方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,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,努力贯彻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充分发扬学术民主,坚持民主办会,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,以献身、创新、求实、协作的精神,为繁荣我国石油、天然气和石油加工科学技术事业,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,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。
第二章 任务
第五条 中国石油学会的任务是:
(一)开展石油、天然气和石油加工科学技术交流,活跃学术思想,促进石油、天然气和石油加工科学技术的发展。 (二)普及石油、天然气和石油加工科学技术知识,编辑出版《石油知识》科普期刊,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。 (三)编辑出版《石油学报》和石油、天然气、石油加工科技书、刊。 (四)开展国际学术交流,发展与国外石油、天然气、石油加工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;签订和履行与国外学术团体学术交流、友好往来、科技合作的协议。 (五)开展对石油、天然气和石油加工发展战略、技术政策以及经济建设中重大决策的咨询活动;接受委托,为技术项目论证提供技术服务。 (六)发现并举荐人才,表彰奖励在石油、天然气、石油加工科学技术方面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;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,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,举办会员服务的公益事业和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申请,符合会员条件,个人会员有本会一名会员介绍,团体会员经过申请,通讯员由二名本会会员介绍,由省、市、自治区石油学会批准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、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。
个人会员——具有工程师、讲师、助理研究员和其他相当中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上的科学技术人员。 团体会员——与石油、天然气和石油加工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的群众团体。 通讯会员——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,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。
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
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。 (二)对学会工作有建议、批评权。 (三)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。 (四)以优惠条件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。
通讯会员可以得到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;可应邀参加我会(含各省、市、自治区石油学会)举办的学术会议和国际性学术会议,但不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。
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
(一)遵守学会章程。 (二)执行学会决议,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。 (三)积极为学会会议撰写论文,支持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。 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须按学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,并由学会颁发会员证。会员有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犯学会章程者,由所在省、市、自治区石油学会决定,予以取消会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二条 中国石油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。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:
(一)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。 (二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。 (三)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。 (四)制定、修改会章。 (五)选举新的理事会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。
理事会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酝酿、协商、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。
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。
理事会组成,要体现老、中、青梯队结构;女科技工作者要有一定的比例;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。
理事会的职责是:
(一)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 (二)审议学会活动计划。 (三)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。 (四)审查和监督学会活动经费使用情况。 (五)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。 (六)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。 (七)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定和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。
理事会会议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,由理事长召集。
第十四条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及常务理事,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;由以上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,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。理事长任期一届,原则上不连选连任。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,由理事长召集。
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。必要时亦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。
第十五条 学会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,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。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,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。
第十六条 学会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。凡学术上有突出成就,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、学者和领导干部,经理事会推选,担任本届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,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。委员会正、副主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。
第十八条 根据学科专业和学术活动的需要,可设立石油学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,名称为中国石油学会××分会,或中国石油学会××专业委员会。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,主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,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。
第二十条 各省、市、自治区可成立省、市、自治区石油学会,制订自己的章程,并设立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。
第五章 领导关系
第二十一条 中国石油学会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领导,挂靠单位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、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,其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。
第二十二条 各省、市、自治区石油学会受所在省、市、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,在业务上受中国石油学会指导。
第六章 经费
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
(一)中国科协拨款。 (二)挂靠单位和有关业务单位拨款。 (三)国内外单位、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。 (四)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等活动的收入。 (五)会员缴纳的会费。 (六)学会基金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会因某种原因要终止活动,需经学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,并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,办理注销登记后,宣告活动终止。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学会常务理事会。 |